2007-09-10
Laws in China
关于彭宇,我也想说两句。
早在04年,南京也曾发生过一件轰动一时的事情。即所谓的“鸭吧案”。
顾名思义,即是男人在给男人提供性服务。无论此案的个中曲折,最后的审判结果为鸭吧老板被判刑8年。我虽不了解法律,但至少知道在法律成文的国家,“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还是有的,只是不知在此案中法院根据什么定罪以及量刑。
新华网关于这件事的报道中有一段如下:
“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接到警方的提请批捕后,对其情节的定性有过一些争议。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并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应当“无罪释放”。于是检察院起初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当时李宁等人的拘留时间已满30天,警方在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同时,将李宁等人释放。可检察院复议的结果仍然维持原有意见。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检察院、警方将此案向上级部门汇报,江苏省政法部门召开了案件研讨会。会议决定立即由江苏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接到请示后,随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汇报,最终人大常委会作出口头答复: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但这里似乎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解释权属于谁,法律需要解释的是后又如何操作的问题。
关于法律的解释权,宪法规定如下: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看到,如果法律需要新的解释的话,是需要一个严谨的流程的。虽然按照常识,此案的被告理当受刑,但法院及检察机关仅仅凭借人大常委的一个口头答复即对公民进行判决,岂不有失法律的严谨及公正?
三年后,同样是在南京。法官像福尔摩斯一般作出了一番“精彩”的推理。判决书通篇充斥着“一般不会”,“不可能可能”,“从常理分析”,“能性比较大”,“更符合情理的做法”,“与情理相悖”等猜测性的字眼,最终得出了彭宇有罪的结论。在这份判决书面前,法律的客观性丧失殆尽,审判法官随意发挥的即兴表演。按照法官的逻辑,在我们的和谐社会中,一个正常人是不会也不应该向路边跌倒的老人伸出援手的,因为这不合“常理”且”与情理相悖” 。可悲我中华五千年文明古国,道德已经沦丧到如此地步。
且不论这份荒谬的判决书,在案件的举证中,法院居然没有采纳被告的人证,反而相信了原告提供的一份无法确定真伪的“电子版笔录”,更加让人怀疑法院的公正与独立性。
彭伟已经提起上诉,希望法院可以给他一个公道,拯救一下我们对法制日益丧失的信心。